装修合同案例分析(二)

 

2008430日,应某(以下称甲方)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称乙方)签订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。甲乙双方约定:甲方将住房交由乙方装修,甲方提供主要材料,乙方提供部分材料并负责施工。合同签订后,甲方付给乙方第一期工程款2.08万元和1500元押金,乙方于同年52日开始施工。
  当工程进行到水电设施安装环节时,甲乙双方在水电设施的材料费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上产生分歧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,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及押金共计2.23万元,并赔偿甲方的相关经济损失。乙方要求甲方先向其支付设计费2950元及其他施工费用3110元,否则就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工程款和押金。同年513日,甲方向当地某工商分局投诉,请求调解。
  接到投诉后,分局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工作。经查,甲乙双方是合法的民事主体,双方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齐备并已实际履行,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一些具体问题发生争议。水电设施的材料费及施工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该由谁承担,是甲乙双方争议的焦点。
 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,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:电路改造明线每米7元、暗线每米13元,但没有指明该费用到底是人工费还是包括材料费在内的全部费用。对此,甲方认为该费用应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,而乙方则认为该费用只是人工费。
  在施工过程中,乙方根据施工的需要增加了一些双方事先没有约定的工作,如包装天然气管道、在室内玻璃上贴保护膜等,并由此产生了一些费用。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这类费用进行约定,乙方施工时也没有就此问题与甲方协商。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这笔费用,甲方拒绝支付。
  此外,按照行业惯例,正规的家居装修公司一般会提供工程预算表、设计平面图、设计效果图、装修施工图等作为合同附件。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设计平面图、设计效果图、装修施工图,甲方未向乙方索取,乙方也未主动向甲方提供。争议发生后,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其设计费2950元,甲方则认为乙方从未提供设计图不应收取设计费。
  为解决甲乙双方的争议,执法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测算,并到有关部门了解了装饰装修行业的一般规定。执法人员依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甲乙双方进行调解。
  最后,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双方自愿解除合同,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设计平面图、将天然气管道等恢复原状,并退还甲方预付款余款2.02万元;甲方从预付款中支付乙方实际发生的施工费用2100元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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